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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创建号:TX-00272
创建日期:
2008-3-27 15:01:31
修改日期:
2008-10-31 13:03:29
2008-3-27 15:01:31
修改日期:
2008-10-31 13:03:29
版权所有,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抄袭或转载,如有需要,可以与本人联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目录: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
应参加本届《草根创业》大赛参赛者及其他朋友提出的建议,本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进行一个介绍,另对公司设立过程中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
根据2006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上述条件均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硬性条件,缺一不可,下面我们就具体解释一下上述条件:
1、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根据本条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人,在《公司法》修改前,我国不存在一人公司的情况,而这次修订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2、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总数应大于或等于3万元人民币,否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个哦哥尼斯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要求必须载明的事项是公司章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公司法》对于上述必须载明的事项属于强制性规定。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法》对上述机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5、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限制,只要有公司住所即可。
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简化,在介绍设立程序的同时一并将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说明:
1、签订投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该协议由投资人即将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提示:在该协议中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方式以及投资人担任职务责任等;
2、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也可以说是公司宪法或基本法。
提示:在公司章程中的特殊约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上一篇的公司内部治理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3、设立筹备机构
设立筹备机构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如有专门的筹集机构则有利于设立公司的顺利进行。
提示:如设立筹备机构,则应当对该机构进行充分监督,要求筹备机构就公司设立情况进行定期汇报。
4、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提示:上述文件是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必备文件,一般要求申请人事先准备数个公司名称并进行合理排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如烟草专卖等。
提示:有些经营项目是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出具相关批文,这也是合法性的必备要件。
6、股东缴纳出资并且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验资证明,有些地方则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提示:要求投资人必须有真实出资,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7、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登记发照。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9、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凭营业执照申请开立银行帐户。
提示:目前有限地区的银行对开立公司银行基本账户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10、凭营业执照刻制公司印章。
11、进行纳税登记。
以上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程序。创业者完成上述程序,才表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合法设立程序的完成。
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
马峰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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